關于印發《安徽省建筑施工企業信用評分內容和評分標準(2018版)》的通知
信息來源:安徽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各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城鄉建設委、城鄉規劃建設委)、招標投標(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局(辦、中心),廣德、宿松縣住房城鄉建設委(局)、招標投標監督管理局:
為加強建筑業誠信體系建設,營造誠實守信的市場環境,促進建筑業健康發展,根據《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推進工程建設管理改革促進建筑業持續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皖政辦〔2017〕97號)、《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建筑市場信用管理暫行辦法》(建市〔2017〕241號),我廳修定了《安徽省建筑施工企業信用評分內容和評分標準(2018版)》,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的有關問題,請及時函告我廳建筑市場監管處。
本通知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原《安徽省建筑企業信用評分內容和評分標準》(建市〔2014〕34號)不再執行。
附件:安徽省建筑施工企業信用評分內容和評分標準(2018版) 附件
安徽省建筑施工企業信用評分內容和評分標準(2018版)
建筑施工企業信用分由企業基本信用分和企業項目信用分構成。
一、建筑施工企業基本信用分
(一)建筑施工企業基本信用分由建筑施工企業優良信用信息分和建筑施工企業不良信用信息分構成。
建筑施工企業優良信用信息和企業不良信用信息分值標準由各市主管部門負責制定。
(二)建筑施工企業優良信用信息是指建筑施工企業在工程建設活動中獲得的國家或省級表彰獎勵項目。
(三)建筑施工企業不良信用信息是指建筑施工企業在工程建設活動中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或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等,受到縣級以上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行政處罰的信息,以及經有關部門認定的其他不良信用信息。
二、建筑施工企業項目信用分
建筑施工企業項目信用分由建筑施工企業所有單個項目信用分的平均分構成。
單個項目信用分=安徽省工程建設監管檢查系統中單個項目分值+單個項目優良信用加分(附件2)。
單個項目優良信用加分由建筑市場(含招投標)、質量、安全文明施工構成,每部分最高加20分。
單個項目監督檢查原則上每3個月一次,各地監管部門應實行差別化管理,根據項目實施情況,加大或減少現場檢查頻次。
附件:
1. 安徽省建筑施工企業不良信用信息清單
2. 單個項目優良信用加分內容和分值標準(建筑市場含招投標、質量、安全文明施工)
附件1:安徽省建筑施工企業不良信用信息清單
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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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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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違規的不良信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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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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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罰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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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1
資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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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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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工程的,或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承攬工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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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法》第十三條、第二十六條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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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法》第六十五條,《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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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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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欺騙手段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工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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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法》第十三條,《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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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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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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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許其他單位或個人以本單位名義承攬工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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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法》第二十六條《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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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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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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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在規定期限內辦理資質變更手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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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第三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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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第三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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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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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改、偽造、出借、轉讓《建筑企業資質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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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第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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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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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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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國家規定需要持證上崗的技術工種的作業人員未經培訓、考核,未取得證書上崗,情節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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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第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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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第三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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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2承攬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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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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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向發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行賄、提供回扣或者給予其他好處等不正當手段承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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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法》第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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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法》第六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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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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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互串通投標或者與招標人串通投標的;以向招標人或者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的手段謀取中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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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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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投標法》第五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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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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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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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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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投標法》第五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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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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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照與招標人訂立的合同履行義務,情節嚴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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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投標法》第四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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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投標法》第六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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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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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承包的工程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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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法》第二十八條,《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
《建筑工程施工轉包違法分包等違法行為認定查處管理辦法(試行)》(住房城鄉建設部建市〔2014〕118號)第七條、第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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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法》第六十七條,《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二條
《建筑工程施工轉包違法分包等違法行為認定查處管理辦法(試行)》(住房城鄉建設部建市〔2014〕118號)第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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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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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掛靠:
(一)沒有資質的單位或個人借用其他施工單位的資質承攬工程的;
(二)有資質的施工單位相互借用資質承攬工程的,包括資質等級低的借用資質等級高的,資質等級高的借用資質等級低的,相同資質等級相互借用的;
(三)專業分包的發包單位不是該工程的施工總承包或專業承包單位的,但建設單位依約作為發包單位的除外;
(四)勞務分包的發包單位不是該工程的施工總承包、專業承包單位或專業分包單位的;
(五)施工單位在施工現場派駐的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質量管理負責人、安全管理負責人中一人以上與施工單位沒有訂立勞動合同,或沒有建立勞動工資或社會養老保險關系的;
(六)實際施工總承包單位或專業承包單位與建設單位之間沒有工程款收付關系,或者工程款支付憑證上載明的單位與施工合同中載明的承包單位不一致,又不能進行合理解釋并提供材料證明的;
(七)合同約定由施工總承包單位或專業承包單位負責采購或租賃的主要建筑材料、構配件及工程設備或租賃的施工機械設備,由其他單位或個人采購、租賃,或者施工單位不能提供有關采購、租賃合同及發票等證明,又不能進行合理解釋并提供材料證明的;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掛靠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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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轉包違法分包等違法行為認定查處管理辦法(試行)》(住房城鄉建設部建市〔2014〕118號)第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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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轉包違法分包等違法行為認定查處管理辦法(試行)》(住房城鄉建設部建市〔2014〕118號)第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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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3工程質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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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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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施工中偷工減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設計圖紙或者施工技術標準施工的其他行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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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法》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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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法》第七十四條,《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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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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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照節能設計進行施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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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節能管理規定》第二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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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節能管理規定》第二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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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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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對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設備和商品混凝土進行檢驗,或者未對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以及有關材料取樣檢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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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法》第五十九條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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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法》第七十四條,《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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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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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竣工驗收后,不向建設單位出具質量保修書的,或質量保修的內容、期限違反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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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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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工程質量保修辦法》第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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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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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履行保修義務或者拖延履行保修義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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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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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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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4工程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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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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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負責人在本單位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時,不立即組織搶救或者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之后或者逃匿的;主要負責人對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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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法》第七十條,《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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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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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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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建筑安全事故隱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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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法》第四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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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法》第七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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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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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分部分項工程施工時無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現場監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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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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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法》第八十二條,《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六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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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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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作業人員或者特種作業人員,未經安全教育培訓或者經考核不合格即從事相關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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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法》第四十六條、《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二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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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法》第八十二條,《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六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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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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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在施工現場的危險部位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或者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施工現場設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備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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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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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法》第八十三條,《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六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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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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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向作業人員提供安全防護用具和安全防護服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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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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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法》第八十三條,《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六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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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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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照規定在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驗收合格后登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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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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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法》第八十三條,《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六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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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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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藝、設備、材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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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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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法》第八十三條,《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六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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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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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挪用列入建設工程概算的安全生產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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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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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六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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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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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前未對有關安全施工的技術要求作出詳細說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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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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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六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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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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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根據不同施工階段和周圍環境及季節、氣候的變化,在施工現場采取相應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區內的建設工程的施工現場未實行封閉圍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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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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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六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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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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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內設置員工集體宿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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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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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六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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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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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現場臨時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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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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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六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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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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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對因建設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損害的毗鄰建筑物、構筑物和地下管線等采取專項防護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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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三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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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六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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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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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在進入施工現場前未經查驗或者查驗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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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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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六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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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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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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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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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六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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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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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不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施工現場安裝、拆卸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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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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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六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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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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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施工組織設計中未編制安全技術措施、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方案或者專項施工方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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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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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六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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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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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或不服管理、違反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冒險作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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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三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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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六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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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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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單位取得資質證書后,降低安全生產條件的;或經整改仍未達到與其資質等級相適應的安全生產條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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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第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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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六十七條,《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第二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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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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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發生重大安全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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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第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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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第二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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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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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進行生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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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第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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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第十九條,《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第二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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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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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未辦理延期手續,繼續進行生產的,或逾期不辦理延期手續,繼續進行生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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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第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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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第二十條、第十九條,《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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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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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讓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接受轉讓的;冒用或者使用偽造的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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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第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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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第二十一條、第十九條,《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第二十六條、二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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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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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安全生產責任事故,被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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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四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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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四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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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5拖欠工程款或工人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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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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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意拖欠或克扣勞動者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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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第五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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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第九十一條,《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二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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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6文明施工(揚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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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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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單位未按照工地揚塵污染防治方案的要求,采取揚塵污染防治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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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六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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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九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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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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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未采取密閉、圍擋、灑水、沖洗等防塵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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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六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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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九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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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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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漿等散裝、流體物料的單位,未使用符合條件的車輛,且未安裝衛星定位系統的;
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時運輸到指定場所進行處置;在場地內堆存的,未有效覆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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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六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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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九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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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良信用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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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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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分內容和分值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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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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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市場
(含招投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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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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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到設區市政府或省住建廳表彰的,加4分;受到縣級人民政府表彰的,加2分;
2.在崗的項目經理、技術負責人與投標文件一致的,加2分;
3.項目關鍵管理崗位人員配置到位、到崗履職的,加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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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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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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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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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獲魯班獎、黃山杯等國家級、省級、市級質量獎的,分別加8分、6分、2分;
2.獲省、市建設工程施工質量標準化工程(工地)的,分別加2分、1分;
3.在省、市、縣(區)建設主管部門組織的工程質量檢查中名列前茅,并獲通報表揚的,分別加3分、2分、1分;
4.省、市、縣(區)建設主管部門在項目現場召開質量管理經驗交流觀摩會的,分別加3分、2分、1分;
5.經市或縣(區)建設主管部門認定施工單位能認真執行樣板引路制度,質量通病防治方案明確、措施得力、效果明顯的,加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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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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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文明
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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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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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獲國家AAA級安全文明誠信工地等國家級、省、市安全標準化示范工地的,分別加4分、3分、1分;
2.獲國家、省、市級安全生產先進單位的,分別加3分、2分、1分;
3.在省、市、縣(區)建設主管部門組織的工程安全檢查中名列前茅,并獲通報表揚的,分別加3分、2分、1分;
4.省、市、縣(區)建設主管部門在項目現場召開安全管理經驗交流觀摩會的,分別加3分、2分、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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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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